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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许可证信息已失效广西合浦波盛月饼厂被罚没5千余元

  koko体育2022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浦北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违法线索,对合浦波盛月饼厂进行检查,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我局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调查。

  查明一,当事人于2022年8月25日、8月27日、8月29日、8月30日、8月31日使用标签标注“生产许可证号QS2,生产商:广西合浦波盛月饼厂”等信息的包装盒生产75个“蛋黄雪连月饼”(500克/个)和75个“蛋黄紫薯月饼”(500克/个)。

  查明二,当事人现在取得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信息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763,生产者名称:合浦波盛月饼厂”;当事人使用的标签标注“生产许可证号QS2,生产商:广西合浦波盛月饼厂”的信息已失效。

  查明三,当事人生产上述月饼的成本价为17.7元/个,销售价为19.8元/个;至我局查处时止,上述150个月饼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共计2970元,当事人获取违法所得315元。

  4.朱有兴《询问笔录》2份、当事人提供的涉案月饼内外包装照片3份、涉案产品生产销售记录复印件1份、涉案产品送货单复印件5份、涉案产品生产成本明细复印件1份。

  我局于2023年3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合市监罚告〔2023〕119001号),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进行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在三千元以下,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2.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从轻处罚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当事人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收款单位:合浦县财政局,账号:491)。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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